新版审查指南给撰写带来了什么变化:六个要点的实务解读

最近不少团队在同步“84号决定”后的口径,我们也在梳理撰写与权利要求的影响面。哪些条款会直接改变日常操作?对专利撰写、交底书与权利要求的写法,又该如何微调,才能兼顾效率与稳健的审查预期。

第一,发明人身份的边界被进一步明确。发明人应为自然人,而不是单位、项目组或“AI ××”。这听上去是原则,其实会影响立案表单与交底访谈:我们通常需要把“贡献—人员”一一映射,并在请求书信息里保持一致。有没有可能在后期纠正?可以,但返工与时间成本往往会上升,及早校验更稳妥。

第二,创造性评价的关注点更聚焦于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整体技术方案”。这意味着什么?有贡献的技术特征应进入权利要求,单留在说明书“有益效果”段,往往难以在评价时被充分考虑。更合适的写法,是把“技术问题→技术手段→技术效果”的链条拆成可限定的要素:结构部件、流程步骤、参数区间、耦合关系等;对无贡献或可替换的修饰语,可以并列或后移,以免稀释亮点。

第三,分案的优先权承接更强调“显式声明”。如果原申请主张了优先权,而分案未声明承接,分案通常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。我们该如何降低风险?做法很具体:在分案节点设置“承接优先权”必填项,并在内审清单加入“链路复核”与“时间点校核”,把格式性遗漏挡在系统前端。

第四,同日“双轨”(发明+实用新型)的处理逻辑被细化。申请时分别说明“同样发明创造另案已申请”,可以避免后续不必要的往返;当发明案进入可授权态时,是否放弃实用新型就成了关键决策点。更易操作的路径,是在模板里预置两个分支:预放弃的快捷文书与保留的对照口径,并在进度表上标记决策时窗,减少沟通不对齐。

第五,AI/算法与商业规则相关发明的审查视角更“厚”。除了技术性判断,还会关注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与公共利益边界;算法流程需要与技术问题形成可复核的因果关系。我们是否可以只写“业务目标+效果”?风险较大。更稳的方式,是把关键的采集—处理—决策链条写清楚,并在交底阶段先做合规预筛,避免把潜在“红线”带入权利要求。

第六,动植物相关条款的表述更为清晰。动物、植物的品种不授予专利权,植物新品种可走专门的保护路径。对与生物材料相关的发明,记得在撰写时把技术方案与品种保护的边界拆开,减少不必要的审查分歧。

过渡到操作层面,问题不在工具,在于起点。我们更关心的是:哪些要素必须在交底书里结构化呈现,才能顺畅地进入权利要求?“技术要素表”在这里很有用,它把部件、信号、参数、约束与接口做成一页式索引,随后再按贡献度筛选入项。这样做,创造性的论证材料也就随手可得。

当我们把结构化工作做好,效率自然跟上。在初稿阶段,先让工具整理结构与层次,后续把关就会更聚焦;我们用“绿洲慧写”跑出的交底要素表与权利要求骨架已经定型,代理人的判断聚焦在贡献性与风险点,整体更省时。

最后给一个观察:这些变化并非推翻旧有方法,而是把“可被技术复核的贡献”抬到了台前。把它们翻译成案台动作,撰写质量与审查沟通都会更顺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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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分享的是写作与流程经验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技术方案与审查实践判断。